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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这八项行为被禁止!
平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县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改善县城环境质量,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二、禁止焚烧各类可能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染物
三、禁止不符合“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工地施工和各类未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在县城行驶
四、禁止露天烧烤,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加装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五、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和其他非清洁能源
六、禁止露天从事喷涂、洗车、干洗、餐饮、汽修汽配、建筑装饰、印刷包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行为
七、禁止三轴以上中、重型货车和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各类机动车辆在县城主次干道行驶
八、禁止在街道、河道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以及直排生产生活污水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对阻挠、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
县环保局:12369;
县安监局:6062775;
县公安局:6063748;
县住建局:6188007;
县工商和质监局:6062597;
县交通局:6188108;
县食药监局:2660060;
县交警大队:6062451;
县城管办:6162197;
冠山镇:6062725。
特此通告
平定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来源:阳泉日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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